通过本案,如果有企业认为自己享有知识产权的数据被他人存储在其他平台(无论是本案的“服务器租赁平台”还是其他的互联网网络平台),在发出通知时,一定要注意通知的内容是否合格。
笔者认为,根据相关规定,企业发出的通知函要注意以下几点:
①通知函应当尽可能通过被认可的方式发送给接收人,该“被认可的方式”包括网站显示的侵权投诉客服、电子邮箱及地址,如网站提示需在电子邮箱、纸质邮件上注明“侵权投诉”等内容的,亦需标注;对网站上未显示的,可通过咨询在线客服或拨打电话的形式咨询发出通知的方式;
②通知函的内容要包括公司的名称、住所及联系方式,侵权的信息(链接)及其为何构成侵权的理由,要求采取的措施等;前述的侵权信息(链接)要能够与被通知人直接对应;如果有附件,请务必在通知函上列明所有附件的名称;
③结合本案二审判决的实际情况,企业若采取不同的形式多次发出通知,则应当保持通知内容特别是附件的一致性,以免因缺少部分材料导致通知不合格;同时,需要随附对真实性负责的声明;
④以电子邮件发送的,注意保护对应的电子邮件及电子邮箱,避免出现删除电子邮件或注销电子邮箱等误操作;以纸质邮件寄出的,快递面单上应当注明“侵权投诉”或其他相关字样,并复印快递面单或对快递面单拍照,如有可能,最好对寄出的全部材料复印一份存档备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