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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聚原创|腾讯掐抖音,法院执行“诉中禁令”

来源:
时间: 2020-03-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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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期发生的腾讯诉抖音、多闪不正当竞争纠纷中,腾讯为了及时制止抖音、多闪的数据侵权行为,避免腾讯因此遭受更多的损失,向天津市滨海区人民法院提出行为保全申请,法院最终裁定支持了腾讯方四项保全请求中的三项请求。


案情回顾

2016年9月9日、12月11日,抖音先后通过OpenAPI的方式与微信、QQ开放平台进行合作,授权用户可使用微信、QQ便捷登录方式直接注册登录抖音。

后腾讯(微信、QQ的共同运营商)发现,抖音发布全新短视频社交产品“多闪”,多闪用户通过抖音登录后,会直接显示与微信、QQ的头像和昵称一致的用户信息,并向用户推荐并未注册多闪的“好友”,这些“好友”的头像和昵称也与微信、QQ一致,一旦点击添加这些好友,并未注册多闪的用户会在抖音上收到来自多闪的好友添加申请。且抖音和多闪中还有“邀请微信、QQ好友”、 “一健邀请群好友”等功能按钮,能将用户在微信、QQ上的关系网络,整体转移至抖音和多闪APP中,实现用户的迅速扩张。

腾讯认为:

抖音与多闪的行为,在未获得用户和腾讯授权同意的情况下,超越权限使用来自腾讯的用户数据信息,利用腾讯原有的用户关系网,扩大抖音、多闪的用户群体,构成不正当竞争。

为此,腾讯以抖音、多闪不正当竞争为由向天津市滨海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019年2月18日,法院予以立案。同日,腾讯向法院提交了《行为保全申请书》,请求法院在案件终审判决前暂停抖音、多闪的可能侵权行为。法院于2019年3月18日出具《民事裁定书》,并立即开始执行,直至本案终审法律文书生效。

法院裁定:

1、抖音立即停止向抖音用户推荐好友时使用来源于微信、QQ开放平台的微信、QQ用户头像、昵称;

2、抖音立即停止将微信、QQ开放平台为抖音提供的已授权微信、QQ账号的登录服务提供给多闪使用(裁定生效前已通过微信、QQ账号登录方式登录过多闪的账号除外),并不得以类似方式将其提供给抖音以外的应用使用;

3、抖音、多闪立即停止在多闪中使用来源于微信、QQ开放平台的微信、QQ用户头像、昵称。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查知识产权纠纷行为保全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7条 人民法院审查行为保全申请,应当综合考量下列因素
(一)申请人的请求是否具有事实基础和法律依据,包括请求保护的知识产权效力是否稳定;
(二)不采取行为保全措施是否会使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或者造成案件裁决难以执行等损害
(三)不采取行为保全措施对申请人造成的损害是否超过采取行为保全措施对被申请人造成的损害;
(四)采取行为保全措施是否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五)其他应当考量的因素。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查知识产权纠纷行为保全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0在知识产权与不正当竞争纠纷行为保全案件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属于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规定的“难以弥补的损害”
(一)被申请人的行为将会侵害申请人享有的商誉或者发表权、隐私权等人身性质的权利且造成无法挽回的损害
(二)被申请人的行为将会导致侵权行为难以控制且显著增加申请人损害
(三)被申请人的侵害行为将会导致申请人的相关市场份额明显减少
(四)对申请人造成其他难以弥补的损害。



解读

与以往“诉中禁令”多用于著作权、专利权等知识产权侵权纠纷相比,本案标志着法院已初步在不正当竞争纠纷领域建立起司法临时保护机制,司法救济的及时性和有效性也进一步得到了提升。

所谓“诉中禁令”,是指该禁令必须依附于诉讼,亦即其既要以提起诉讼为前提条件,又依附于判决结果。在诉讼案件中,一旦法院最终裁判结果与诉中禁令的内容一致,则禁令措施可以转化为执行措施;反之,则诉中禁令在与判决结果冲突的范围内自动失去效力。可见,诉中禁令具有临时性,其并非纠纷的最终解决方案,仅为对申请人提供暂时性保护的一种司法程序手段。

具体来说,“诉中禁令”的适用其实是把双刃剑:
    一、申请人“诉中禁令”申请能否获法院支持取决于法院的综合审查
在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件中,往往涉及当事人市场份额急剧减少或被取代,以及企业商誉严重受损等情形,这些损失如果等待案件正常审结,可能造成难以挽回的损失,相关当事人在提起诉讼后可以向法院申请诉中禁令。
法院一般会从四个方面进行考量和审查是否适用“诉中禁令”:
1、被申请人的被控行为是否构成侵权
2、不颁发禁令,申请人是否会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失
3、申请人是否愿意提供担保
4、颁发禁令是否有损社会公共利益
注意:此处难以弥补的损失”是指申请人的非金钱权益受侵害,且损害难以估计,如其竞争优势的丧失、市场地位的丧失或被取代、商誉的损失等。申请人难以通过金钱赔偿获得完全补偿。如果仅仅是金钱上的损失或通过金钱可以估量的损失,申请人则完全可以通过正常的诉讼程序寻求救济,没必要另寻“诉中禁令”这一维权途径。
 
二、被申请人在申请人“诉中禁令”申请获法院支持时的应对措施
在法律效力上,“诉中禁令”与司法判决并不等同,其裁定结果一经送达即可立即执行。被申请人在收到裁定之日起,10日内可申请复议一次在复议期间,该禁令不停止执行。因此,被申请人收到诉中禁令,应按照诉中禁令的裁定内容全面履行相关义务,如被申请人拒不执行,法院可以根据申请人的申请而采取强制执行措施
当然,如果被申请人认为自己并未侵权,可以在案件的审理过程中提出合理抗辩,如果被申请人的抗辩合理,并被法院采纳,则被申请人可以就其被停止的行为所遭受的损失向申请人主张赔偿,申请人为诉中禁令提供的充分担保就可用于赔偿被申请人的合理损失。
 
    目前本案尚在审理当中,腾讯虽利用“诉中禁令”这一诉讼程序手段漂亮地取得了阶段性的胜利,有效避免了后续可能会出现“赢了官司,输了市场”的尴尬局面。但就该案本身来说,腾讯要取得本案全局性的胜利并没有那么简单,因本案涉及合同权利、数据权属、市场秩序三方面的问题,尤其是数据权属问题,在目前数据不正当竞争纠纷司法实践中尚无明确的法律规定,法院对此是否会仍会沿用之前的做法,如利用“三重授权原则”、“最小必要原则”等作为其重要的审判依据,尚有待对本案最终审判结果的跟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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