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合同法规定,一方经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所谓欺诈,就是故意隐瞒真实情况或者故意告知对方虚假的情况,欺骗对方,诱使对方作出错误的意思表示而与之订立合同。
本案中,建材公司对外宣传的某明星代言、强大的集团背景和实力、产品无甲醛、负离子制作工艺、清除甲醛等有毒气体等均为虚假宣传,足以使严某等客户基于错误的认识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与建材公司签订合同,故法院认为建材公司在与严某签订合同过程中存在欺诈情形,对严某的主张依法予以采信,且自合同签订之日起至严某提起本案诉讼未超过法律规定的1年的除斥期间,故严某请求撤销其与建材公司签订的合同于法有据,应予支持。
合同撤销后,有过错一方应当将其取得的财产返还给对方,并赔偿损失。建材公司按照经销商级别的不同,对所交款项的金额也有不同要求,再根据涉案合同中关于款项返还的约定,涉案款项具有加盟费及预付货款的性质。严某向建材公司付款268000元,扣除其已收货款价值128800元及在定金中扣款5995元,尚余款项133205元,建材公司应予返还。严某主张的装修费、物业管理费、广告费等合计283016元,系为履行与建材公司之间合同已实际产生的损失,建材公司应予赔偿。严某主张的制度保证金、质量保证金、房屋押金,其可根据实际情况申请退还,且未举证损失已经实际产生,法院暂不予支持,严某可在损失实际产生后另行主张。因此建材公司应支付严某416221元,对严某诉讼请求合理部分予以支持。
诚实信用原则是合同的基本准则之一,当事人在行使权利、履行义务时,应做到诚实守信、遵守约定,坚持公平正义,善意真诚地进行每一次交易活动。欺诈行为有违诚实信用原则,不利于诚信社会的建立,民事活动的各方当事人因自觉恪守诚信,摒弃欺诈。